中国法院博物馆捐赠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中国法院博物馆文物征集工作的开展,奖励司法审判文物的捐赠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捐赠人是指自愿并无偿向中国法院博物馆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文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捐赠奖励包括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四条 精神鼓励包括:


(一)捐赠文物在中国法院博物馆展出的,标注捐赠人姓名或者法人、组织名称。


(二)中国法院博物馆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三)捐赠人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文物历史价值较高或者数量较多的,中国法院博物馆发致谢函。捐赠人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根据法院的实际情况,在评选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先进单位时优先考虑。


(四)对于捐赠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文物或者捐赠文物数量较多的,可以举办捐赠仪式;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在相关媒体宣传报道。


第五条 物质奖励分为三个等次:


(一)捐赠国家三级以上文物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


(二)捐赠中国司法审判历史上具有很高历史价值的文物,或者捐赠中国司法审判历史上具有较高历史价值文物3件以上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三)捐赠中国司法审判历史上具有较高历史价值文物不足3件,或者捐赠中国司法审判历史上具有一定历史价值文物3件以上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


第六条 中国法院博物馆负责捐赠人的奖励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5日起施行。